近日,网红旺仔小乔在直播中演唱《年轮》时自称 “原唱” 引发的争议持续发酵,汪苏泷作为词曲作者、张碧晨作为首唱者的法律身份被反复厘清。这场舆论风波背后,折射出公众对音乐作品著作权构成要素、权利主体及行使规则的认知盲区。本文结合《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从法律视角解析音乐作品的权利体系,厘清 “原唱”“ 翻唱”“改编” 等行为的法律边界。
一、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权利主体分层架构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音乐作品属于受保护的作品类型,其权利主体呈现 “创作 - 演绎” 的二元结构,这正是《年轮》争议中各方身份混淆的关键所在。
(一)原始著作权主体的法定构成
音乐作品的原始权利归属遵循 “创作主义” 原则。《年轮》作为典型的合作作品,汪苏泷独立完成词曲创作,依法享有完整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这种权利包含:
l 人身权:署名权(有权在作品上标注 “词曲:汪苏泷”)、修改权(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动旋律歌词)、保护作品完整权(禁止歪曲篡改作品表达);
l 财产权:复制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12 项具体权利,涵盖从实体唱片发行到数字平台传播的全场景。
值得注意的是,原始著作权自创作完成即自动产生,不以登记为前提,但登记证明可作为权属争议的初步证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二条)。
(二)演绎作品的权利边界
张碧晨作为《年轮》的首唱者,其演唱行为构成 “表演” 这一著作权演绎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等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传播、录制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具有独立性,同时需受原始著作权限制:
表演者权是独立的邻接权(《著作权法》第四十条),其产生不依赖于原作品著作权转让,但行使时需受原始著作权限制。例如,张碧晨可自主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录制其现场表演(表演者权中的 “录音录像权”),但若他人欲传播该录音,需额外获得汪苏泷(词曲作者)的 “复制权 / 信息网络传播权” 许可。
这就解释了为何张碧晨作为首唱者,其 “原唱” 身份仅具有行业标识意义,而非法律上的著作权主体。
二、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权利内容解析
《年轮》争议中 “谁有资格自称原唱” 的讨论,本质上涉及著作权各项子权利的行使边界。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音乐作品著作权可拆解为三大权利集群:
(一)人身性权利:不可转让的绝对权
l 署名权:词曲作者有权在任何演绎版本中保留署名,演唱方仅能标注 “演唱:XXX”,混淆词曲作者与表演者身份可能构成侵权。例如旺仔小乔在直播中未区分 “演唱” 与 “创作” 身份,已触及署名权的注意义务。
l 保护作品完整权:近期某网红将《年轮》改编为摇滚版时擅自删除关键歌词,即涉嫌侵犯此项权利,原作者可主张停止侵害并赔礼道歉。
(二)财产性权利:可许可的市场化权利
l 表演权:包括现场表演与机械表演两类。网红直播演唱属于 “公开表演”,若未获著作权人许可,即使不直接收费,只要通过打赏、流量变现等方式获利,即构成侵权(《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
l 信息网络传播权:将演唱视频上传至平台供公众点播,需同时获得词曲作者和表演者的双重授权。某短视频平台未经张碧晨许可剪辑其《年轮》演唱会片段,即侵犯了表演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邻接权:表演者与录音制作者的权利
张碧晨作为《年轮》的首唱者,其表演行为产生独立的表演者权,包括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复制录音录像制品等权利。而制作该歌曲录音的唱片公司则享有录音制作者权,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复制其制作的录音制品。这两类邻接权均需以原作品著作权为基础,不得单独对抗原始权利人。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录音制作者还享有广播权,例如电台播放其制作的录音需获许可。
三、翻唱与演绎行为的合规路径
《年轮》争议中,旺仔小乔的演唱行为是否合规,取决于其是否遵循了音乐作品使用的法定授权流程。根据《著作权法》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合法使用音乐作品需遵循 “三重授权” 规则:
(一)非商业性使用的合理边界
在家庭聚会、私人 KTV 等非公开场合演唱《年轮》,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合理使用”,无需获得授权。但公开场合的表演,即使未直接收费,只要具备 “商业属性”(如直播平台通过流量获利),就超出合理使用范畴。北京市海淀区法院 2023 年判决的 “网红翻唱侵权案” 中,法院明确认定 “直播打赏属于间接商业利益,需获得表演权许可”。
(二)商业性使用的授权链条
商业演出、综艺节目等场合使用《年轮》,需完成:
l 获得词曲作者(汪苏泷)或其授权的集体管理组织(如音著协)的表演权许可;
l 若使用张碧晨的演唱版本,需获得表演者或其经纪公司的许可;
l 若同步录制并传播,还需获得录音制作者的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已建立集中授权机制,使用者可通过单一渠道获得多数音乐作品的表演权许可,目前《年轮》已纳入该协会的管理目录。此外,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音集协)也管理录音制品的广播权、表演权(如 KTV 使用录音版《年轮》需向音集协缴费)。
(三)演绎作品的权利行使限制
若对《年轮》进行改编(如重新编曲、填写新词),改编者需获得原作者的许可(《著作权法》第十三条)。改编完成的新作品虽产生独立著作权,但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例如某乐队改编《年轮》为爵士版本并发行专辑,既需向汪苏泷支付改编许可费,也需在专辑中标注原作者信息。
此次《年轮》权属争议为公众上了一堂生动的著作权普法课。音乐作品的 “原唱” 概念在法律上并无明确定义,其背后是词曲作者、表演者、录音制作者构成的权利共同体。唯有厘清各方法律边界,通过合法授权链条使用作品,才能避免陷入 “自称原唱” 式的法律风险,共同维护音乐产业的健康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