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是正当防卫制度的核心精神。当面临校园霸凌、家庭暴力、非法侵害时,公民有权依法行使防卫权,但防卫行为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本文结合 2024 年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及司法实践,解析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与实务要点,帮助读者厘清维权边界。
一、校园霸凌中的防卫
案例 1:江某某正当防卫案(最高法指导案例 225 号)
14 岁的江某某因琐事遭同学孙某某纠集 15 人围堵殴打,被扼颈摔倒后遭群殴。情急之下,江某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乱挥,造成两人重伤、一人轻微伤。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宣告无罪。
法律要点:
1. 防卫意图的认定:即使防卫人有 “不甘示弱的言语”,只要未主动挑起争端,仍可认定具有防卫意图。法院特别强调,不能以未成年人面对霸凌时的反抗言行否定防卫性质。
2. 时间条件的把握:在群殴暂时停止但仍遭掌掴的情况下,应认定不法侵害 “仍在进行”。江某某两次反击均发生在被持续攻击的过程中,符合防卫时机要求。
3. 限度判断标准:面对 15 人的徒手群殴,使用非管制刀具反击且未主动攻击,虽造成重伤后果,但考虑双方力量悬殊,不认定为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实务提示:
• 学生遭遇霸凌应保留聊天记录、伤情照片等证据,及时向学校和家长报告。
• 防卫时应针对正在实施侵害的人,避免攻击无关人员。
二、家庭暴力中的防卫
案例 2:王某民防卫致死案
潘某持匕首刺伤前妻王某霞后,继续与被害人撕扯。王某民(王某霞之父)见状持镢头击打潘某头部,在潘某倒地欲起身时再次击打,致其死亡。检察机关认定潘某的行为属于 “行凶”,王某民的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特殊防卫的适用条件:
1. “行凶” 的认定:使用致命性凶器(如全长 26.5 厘米的匕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应认定为刑法中的 “行凶”,可适用特殊防卫。
2. 侵害持续性判断:不法侵害人倒地后仍紧握凶器试图起身,表明侵害危险尚未消除,防卫行为仍具合法性。
3. 无需限度对等:面对致命攻击,防卫手段无需与侵害手段完全对等,使用镢头反击持刀行凶者具有合理性。
风险警示:
• 家庭暴力受害者应留存报警记录、伤情鉴定等证据,建立 “家暴档案”。
• 特殊防卫仅限针对行凶、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一般家暴不得滥用致命防卫。
三、防卫过当的边界
司法实践中,防卫是否过当主要从三个维度判断:
1. 手段对等性:对比侵害手段与防卫手段的强度。如面对赤手空拳的轻微殴打,使用管制刀具捅刺可能被认定为过当。
2. 后果合理性: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与可能遭受的侵害是否失衡。例如阻止小偷盗窃时致其重伤,可能超过必要限度。
3. 情境紧迫性:立足防卫人当时的心理状态,对紧张情况下的行为不宜过分苛求精准控制。
典型误区澄清:
• 误区一:“只要被打就能防卫”。相互斗殴中双方均有侵害意图,一般不成立正当防卫。
• 误区二:“防卫必须打不还手”。法律允许为制止侵害采取必要的强力手段,并非要求公民 “打不还手、骂不还口”。
• 误区三:“造成死亡就是过当”。对正在进行的杀人、强奸等犯罪,造成侵害人死亡的属于特殊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四、正当防卫的实务指南
(一)防卫行为的正确实施
1. 明确防卫对象:针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人,避免波及无辜。
2. 控制防卫强度:以 “制止侵害” 为限度,避免在侵害停止后继续攻击。
3. 及时求助警方:防卫后立即报警,说明情况并提交证据。
(二)关键证据留存
1. 现场证据:保留监控录像、目击证人联系方式、防卫工具等。
2. 侵害痕迹:拍摄伤情照片、就医记录,固定身体伤害证据。
3. 主观意图证明:提供聊天记录、威胁短信等,证明防卫的被动性。
(三)法律救济途径
1. 公安机关调查:遭遇侵害后立即报案,要求对侵害行为立案调查。
2. 检察院法律监督:对防卫行为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的,可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3. 法院诉讼维权:通过刑事自诉或民事诉讼主张权利,要求依法认定防卫性质。
结语
正当防卫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但并非 “以暴制暴” 的通行证。司法实践中,法院既反对 “唯结果论”(只要造成损害就认定过当),也禁止滥用防卫权。面对不法侵害,应保持理性克制,在必要限度内制止侵害,同时注重证据留存与法律救济。当权利受到威胁时,法律永远是最坚实的后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