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张某某与戚某1合作承包某工程项目,约定由张某某出资,戚某1负责项目现场施工管理工作,出资的资金由张某某直接转到戚某1微信或者戚某1指定的其弟弟戚某2名下银行卡,在转账过程中发现戚某1的微信号实名也是其弟弟戚某2的。工程系按进度结算,张某某与戚某1共同指定“广州市花都区某水泥店”收取工程款,水泥店收到工程款后转给张某某或者戚某1,再由两人按照约定进行分配。工程结束后,张某某与戚某1对账,双方确认戚某1须向张某某支付结算款 92000元。但戚某1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未支付该款项。
律师策略

本案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只有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并且大部分微信聊天记录已经被张某某删除。笔者接受委托后,指引张某某与项目收款方水泥店联系,提交相应说明及转账记录,结合张某某手上的证据,形成清晰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张某某与戚某1合作承包工程项目的事实。由于戚某1使用的微信号及收款银行卡均系戚某2名下,单独起诉戚某1,戚某1可能会抗辩系其弟弟戚某2单独参与合伙项目;且笔者查询到戚某1属于失信人员,单独起诉戚某1即使案件胜诉,执行也是一个难题。笔者认为戚某2提供了微信及银行卡给戚某1,必然对合伙项目知情,甚至可能与戚某2合伙参与到合伙项目,遂起诉时把戚某1、戚某2作为共同被告,要求两人承担连带责任。
工作成果摘录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规定,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合伙项目已经结束,合伙合同已经终止,原告通过向被告发送《对账单》的方式确认被告应当结算合伙项目的结算款,且原告多次催促被告结算,被告已经根本违约,被告没有抗辩的余地。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本案被告戚某2负责收款和支付,被告戚某1负责与原告对接合伙项目并与原告进行对账。法院判决被告戚某1、戚某2返还原告张某某 92000 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原告诉讼请求得到全部支持。
回顾思考
能够思客户所思,想客户所想,能够快速抓住问题的核心本质,从核心出发去寻找多条解决问题的路径,既能基于法律,又能不止于法律,既能够结合商业思维去思考,又能够根据生活经验,常理常识去帮助当事人找到最优解,才是判断一位律师是否优秀的关键。我认为一个优秀的律师,一定是以专业打底,辅以温情的办案态度和灵活的办案思路,并能够陪伴当事人走过一段舒心的路程。当然一个优秀律师的品质远远不止于此,需要我们在执业过程中用心去观察,去感悟,去经历。
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实际上张某某在委托笔者之前,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过一次,在开庭过程中因为有败诉的风险被迫主动撤诉。出借微信及银行卡给他人使用,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在实践中也有很大争议,大部分案例是不支持的。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为避免法律风险,建议找专业的律师咨询把控风险,降低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