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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 晏某某被控袭警罪一案

2025-05-08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5日16时许,广州市公安局某分局交通警察赖某雄在广东省广州市某酒店路段,对违法停放车辆的被告人晏某某进行依法处理过程中,被告人晏某某为了逃避处罚,通过驾驶小汽车碰撞的方式迫使交通警察赖某雄避让,后逃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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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5日17时许,被告人晏某某在接到民警电话后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后被刑拘。

律师策略

接受家属委托后,笔者第一时间会见了晏某某,其表示当时因为对交警违停的处罚结果很生气,跟交警理论一番后,想驾车离开现场,其间交警不让走,便强行上车驾车离开,并没有袭击警察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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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情况后,笔者认为本案应为妨害公务罪(比袭警罪要轻),公安机关将本案定性为袭警罪是错误的;且案发后,接到民警电话主动到办案单位说明情况,系主动投案,应当认定为自首。本案核心的要点是把袭警罪变更为妨害公务罪并认定自首情节。

工作成果摘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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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四)根据法律规定,袭警罪的量刑明显比妨害公务罪要重很多,本案把袭警罪变更为妨害公务罪意义重大,妨害公务罪取保候审比袭警罪取保候审也容易得多;另外,如认定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件结果

笔者向公安机关提交了法律意见书及取保候审申请书,请求公安变更本案罪名为妨害公务罪并认定晏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公安机关对罪名辩解不予置评且以晏某某未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未有不认可晏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刑事拘留第37天晏某某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在公安侦查把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笔者通过在检察院阅卷,坚持认为本案的定性应为妨害公务罪,且晏某某在归案后已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向检察院提交了书面法律意见书,并提交了同类型案件的判例。通过多次与经办检察官沟通,检察官采纳了笔者的意见,把罪名变更为妨害公务罪,并认可晏某某的自首情节,并给晏某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本案经过法院审理后,判决晏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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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思考

刑事案件辩护的核心在于辩点的寻找,应在充分检索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按照从定罪到量刑的顺序依次挖掘辩点。找到辩点以后,需要不断求证,耐心与办案单位沟通,尽最大的努力去说服案件经办人员采纳辩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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