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5月至2023年10月间,被告人郑某某或利用其公职人员身份,或冒充教育局工作人员,对外谎称有能力办理广州市多所学校的择校事宜,并指使同案人潘某雄冒充学校老师联系家长收取资料、冒充学校领导伪造微信聊天记录,骗取部分被害人信任,先后骗得被害人廖某华等56人支付的择校费等共计671.662万元,所得款项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个人消费。因被告人郑某某无法偿还被害人款项,部分中间介绍人代为补偿部分被害人,并遭受实际损失。2023年9月1日,郑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

律师策略
在侦查阶段,笔者接受了郑某某家属单次会见的委托,在会见过程中通过郑某某的陈述了解到其具有自首情节,并告知其在公安后续提审时要强调自首这个重要情节(侦查阶段后续及审查起诉阶段未委托笔者代理)。后案件在审查起诉时检察院没有认定自首,并建议量刑有期徒刑十三到十四年。案件到了法院审判阶段家属重新委托笔者代理该案件。接受家属委托后,笔者第一时间会见了郑某某,其表示检察院给的认罪认罚量刑建议是有期徒刑十三到十四年,他没有签认,且笔者通过该次会见了解到检察院未认定郑某某的自首情节。通过在法院阅卷后,笔者发现公安机关记录了郑某某到案过程,笔者认为办案单位未核实郑某某到案经过且未认定自首情节是错误的。

工作成果摘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案涉案金额600余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50万以上),法律规定量刑幅度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且检察院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13~14年,在没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情况下,该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如果本案可以认定自首,那么,郑某某便具有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案件结果
笔者多次与经办检察官及法官沟通,请求办案机关核实郑某某的自首情况,并表明辩护意见,请求检察院考虑郑某某的初犯、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对郑某某进行认罪认罚具结,从轻处理。在笔者的努力争取下,检察院查实了郑某某的自首情节,采纳了笔者的意见,并对郑某某进行认罪认罚具结。该案经过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定了郑某某的自首情节,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比检察院原来的量刑建议足足减少了三年。

回顾思考
从细节中找突破,本案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自首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法定情节,办案机关忽略了这个细节,而笔者紧紧抓住这个细节作为突破口,是本案辩护成功的关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