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述
2022年开始,黄某某从他人处购进假冒的“LV”“FENDI”注册商标的服装,在租赁广州市某区档口进行现场销售牟利。2023年4月19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档口抓获黄某某,现场缴获带有“LV”“FENDI”“Dior”注册商标的服装345件、送货本3本以及作案工具等。2023年4月20日,黄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

律师策略
接受家属委托后,笔者第一时间会见了黄某某,了解到黄某某确有实施上述售假行为,经过公安机关审计,黄某某已销售上述服装金额人民币171677元,按其实际销售价计算,被缴获的尚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59690元。笔者认为,本案涉案情节较轻,法定刑在三年以下,建议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黄某某家庭情况特殊,取保候审成功的可能性很高。

工作成果摘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销售金额未达到二十五万元,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件结果
在侦查阶段积极与办案民警沟通,提交书面法律意见,并向公安机关积极退赃。在公安把案件移送检察院提请逮捕时,笔者与检察官反复沟通,检察官同意了笔者的申请,对黄某某取保候审。2024年6月,公安侦查完毕并把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笔者多次与检察官沟通:黄某某已经退赃且认罪认罚,需要抚养未成年子女且正怀孕待产,家庭情况特殊,恳请检察官考虑不起诉。检察院采纳了笔者意见,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本案件圆满结束。


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应当及时委托律师会见,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向犯罪嫌疑人解答相关法律问题,及时提醒需要注意的事项。在已经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选择罪轻辩护,积极退赃并结合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进行辩护,也能达到不起诉的良好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