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何说法

泡泡玛特labubu爆火:仿版产品存在法律风险

2025-10-30

在当今文创产业蓬勃发展的时代,潮流玩具市场异军突起,成为文化消费领域的新热点。泡泡玛特作为潮玩行业的领军企业,旗下的Labubu凭借其独特的尖耳朵、九颗尖牙怪兽造型,迅速在全球范围内积累了大量粉丝,成为极具商业价值的 IP。然而,随着Labubu的爆火,仿冒现象如影随形,从国内生产源头到线上线下销售渠道,各类仿版Labubu充斥市场。这些仿版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更对泡泡玛特的知识产权构成了严重侵害。

Labubu仿版现

市场现状

Labubu的火爆程度从其市场表现可见一斑。正版Labubu产品在官方渠道常常供不应求,二手市场价格更是被大幅炒高。以 Labubu3.0 系列为例,原价 594 元一盒的产品在二手市场上被炒到1000元至2000元左右,单个99元的盲盒普遍溢价200元至60 元左右,隐藏款价格甚至超过2600元一个。这种市场的火爆和产品的稀缺性,催生了庞大的仿版市场。在一些电商平台、线下批发市场,仿版Labubu随处可见。有商家称,即使是仿造的Labubu产品都出现欠货、供不应求的情况,部分工厂下订单15天左右才能陆续出货。不仅有高度相似的 “高仿款”,还有造型差异明显但也试图 “蹭热度” 的 “抽象版”,如被网友戏称为 “Lafufu”“Lagogo”“Lababa” 等仿品,价格从几十元到上百元不等,吸引了不少对价格敏感的消费者。

仿版类型

1. 高度仿真型:这类仿版在外观造型、颜色搭配、细节处理上都极力模仿正版Labubu,从玩偶的整体形象到面部表情、肢体动作,甚至包装设计都与正版相差无几。部分仿冒工厂号称采用与正版相同的材料和工艺,生产所谓的 “1:1 高仿高品质款,试图以假乱真,混淆消费者视听,在市场上以较低价格冲击正版产品的销售。

2. 变种蹭热型:一些仿版在Labubu形象基础上进行简单修改,如改变耳朵形状、牙齿数量、身体比例等,但整体风格仍与Labubu相似,让消费者产生联想。像 “Lafufu”“Lagogo” 等,它们利用Labubu的知名度,通过近似的名称和形象吸引消费者,借助Labubu的热度获取非法利益。还有一些商家在服装、文具、食品等其他商品上印 Labubu形象或标注 “LABUBU 同款,未经授权将Labubu的影响力拓展到其他领域,进行侵权销售。

 

 

Labubu 知识产权权利基础

著作权

Labubu的独特形象属于美术作品范畴,受到《著作权法》的严格保护。其创作者龙家升通过精心设计,赋予Labubu鲜明的个性特征,从独特的面部五官到富有特点的身体形态,这些创作元素构成了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泡泡玛特通过合法途径获得Labubu形象的相关权利,有权对该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展览、改编等一系列使用行为,并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的擅自使用。无论是将Labubu形象用于生产玩具、制作衍生文创产品,还是在广告宣传、影视作品中使用,都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商标权

泡泡玛特极具前瞻性,已在全球范围内注册“LABUBU”商标,涵盖玩具、文具、教育娱乐等 28 类商品和服务。这些商标注册为Labubu构建起了一道坚实的法律屏障,任何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LABUBU”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的行为,都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从玩具产品本身到其外包装、宣传资料,只要涉及商标的使用,都必须符合商标法的规定,未经授权使用即构成侵权。

 

仿版行为的法律定性与责任

著作权侵权

仿冒工厂未经泡泡玛特或创作者龙家升的授权,擅自复制 Labubu 形象用于生产玩具等商品,这种行为直接侵犯了Labubu 美术作品的复制权。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例如,在一些司法实践中,法院会通过对比仿版与正版Labubu的外观、细节相似度等,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若构成,仿冒方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像此前义乌、东莞等地工厂生产的 “1:1 高仿款” 或变种 “Lagogo”“Lafufu”,在多起诉讼中均被法院认定为侵犯Labubu 的著作权。

商标权侵权

仿冒品使用与“LABUBU”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商标法》第57条规定。当消费者在市场上看到带有与“LABUBU”相似商标的玩具或其他商品时,极有可能因混淆而误购,这不仅损害了泡泡玛特的品牌声誉,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例如宁波海关查获的20万个仿品中,部分外包装直接盗用泡泡玛特商标标识,此类行为已构成典型的商标侵权。商标侵权方需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还可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包括没收侵权商品、违法所得以及罚款等。

刑事犯罪风险

若生产者或销售者的侵权行为达到一定严重程度,还可能触犯刑法。根据《刑法》第 213 条假冒注册商标罪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非法经营数额超过5万元或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就可能构成上述刑事犯罪。即使是消费者,如果明知是假货仍批量购买转售,也可能被认定为共同侵权,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2026 广东几何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粤ICP备2024235609号

站动力仅向商家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