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一面绣着“百姓的好律师 法律的代言人”的锦旗送到了广东几何律师事务所汪小建律师的手上,旨在感谢该律师在为委托人代理的案件中的尽心尽责,并对几何律所的专业水平表示高度认可。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系深圳某物流货运公司经营负责人,通过其物流公司帮助客户代办货运发送了一批货物到国外,并帮助代收货款。经查该批货物涉嫌为假药(人体生长激素),发货人在国内委托生产上述药品后通过陈某某以物流方式发送给国外买家。广州市公安局某分局以涉嫌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将陈某某刑事拘留。

律师策略
接受家属委托后,笔者第一时间会见了陈某某,其表示侦查机关在其物流档口查获相关涉案药品数十件,并通过其微信聊天记录发现发货人曾发送相关货物外包装图片给陈某某,且陈某某微信记录显示收取相关货物运费及货款数十万元(货款金额可能超过二十万元)。如其所言属实,则一旦构罪,有可能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因陈某某仅是代为提供物流服务,笔者初步判断应从当事人是否主观明知(是否有共同犯罪故意)方面寻找突破口。通过会见陈某某深入了解案情,笔者了解到,发货人虽通过微信发送了货物外包装图片给陈某某,但微信记录并未说明是何种类型产品,外包装文字全部为英文(陈某某不认识英文),而发货人电话中曾称涉案货物系一般保健产品,陈某某主观上并不知道所运输货物系药品,更不知道是假药,不应构成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的共犯,笔者据此向侦查机关出具了详细的律师法律意见书及取保候审申请书,并于案件审查逮捕阶段及时与经办检察官沟通,提交书面意见。

工作成果摘录
(一)《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具体到本案中,由于涉案金额巨大,若构成犯罪(有罪辩护)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取保候审(检察院不逮捕)的难度大,当事人很可能被长期羁押。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22】1号}第十条规定“办理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生产、销售、提供劣药、妨害药品管理等刑事案件,应当结合行为人的从业经历、认知能力、药品质量、进货渠道和价格、销售渠道和价格以及生产、销售方式等事实综合判断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有实施相关犯罪的主观故意,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具有故意的除外:
本案中,陈某某仅是提供物流服务、代收货款,且文化程度低,对相关涉案物品的英文标志及说明并不认识,亦不存在上述司法解释所列可以认定为具有犯罪故意的情形,认定其具有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共同犯罪故意的证据不足。
笔者在前期口头沟通中,侦查机关以当事人微信聊天记录中有相关涉案产品的外包装、品名等信息为由,认定陈某某有共同犯罪故意,并表示可能判处较重刑罚,对于笔者无罪及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不予置评。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审查逮捕后,笔者与经办检察官充分沟通并提交详细书面意见,后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在此前提下,于刑事拘留第36天时为陈某某办理了取保候审,后在一年取保期限到期时,以其不构成犯罪为由,对其做出了终止侦查的决定。
回顾思考
一个无罪的人,,通过律师的辩护,可以重获清白;一个罪轻的人,通过律师的辩护,可以免受重罚;一个真正犯有重罪的人,通过律师的充分辩护,仍被处以重刑,也可以在程序正义中体现出法律的公正性。无罪辩护绝不是口号,对于是否构罪存在争议的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应义无反顾地坚持无罪辩护,充分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刑事案件辩护的核心在于辩点的寻找,应在充分检索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按照从定罪到量刑的顺序依次挖掘辩点。

为表感谢,委托人特意赠送锦旗,既是当事人对汪律师工作的肯定,也是对几何律所的认可,更是几何律师责任与担当的体现。今后,几何律师将继续秉持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服务态度,努力践行新时代人民律师的职业使命和社会责任,维护公平正义,尽心尽责,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